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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星辉与黄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辉,黄传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2民初763号原告:陈星辉,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宁德市人,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黄传江,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陈星辉与被告黄传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陈星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星辉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计193元,由陈星辉负担。审判员 陈 辉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萍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