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德发、徐龙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德发,徐龙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德发,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徐龙宝,男,197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徐龙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调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未执行到位10000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