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5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朱向明、张丽丽与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明,张丽丽,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2438号原告:朱向明,无固定职业,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原告:张丽丽,无固定职业,住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寒,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学成,该公司经理。原告朱向明、张丽丽与被告内蒙古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朱向明、张丽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向明、张丽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文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米文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