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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与被告何新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何新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527号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委托代理人:周仲书,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何新波,男,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纪岳森,湖南惠风律师事物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显文,湖南惠风律师事物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与被告何新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元,由原告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东路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承担。审 判 长  周 莉人民陪审员  孙爱涛人民陪审员  黄 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