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童串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串,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358号申请执行人:童串,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门关。本院在受理童串与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省冶金建设公司存款18206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