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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00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岩香、岩温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岩香,岩温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00947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岩香,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傣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在服刑中。被执行人岩温赛,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傣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已死亡。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成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日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岩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岩温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云南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人民法院以及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民法院就两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武侯区公安分局移交扣押赃款111700元已上缴国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被执行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成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判处被执行人岩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岩温赛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