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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31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黄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黄跃,丁蕾,宁波黑松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31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44951650R),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聚贤路815号。主要负责人:万恩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跃,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被执行人:丁蕾,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黑松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496947-1),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后施社区刘家(五安饭店对面)。法定代表人:黄跃,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黄跃、丁蕾、宁波黑松工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5年11月27日,本院以(2015)甬鄞商初字第2159-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跃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黄跃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江东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甬国用(2014)第号,地号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