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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震宇与冀刚、蔺媛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震宇,冀刚,蔺媛媛,晋中市迅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李震宇,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冀刚,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蔺媛媛,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晋中市迅驰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榆次区迎宾街16号。法定代表人冀刚,经理。本院在执行李震宇与冀刚,蔺媛媛,晋中市迅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