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李震宇与冀刚、蔺媛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震宇,冀刚,蔺媛媛,晋中市迅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624号申请执行人李震宇,男,1963年12月1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冀刚,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蔺媛媛,女,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晋中市迅驰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榆次区迎宾街16号。法定代表人冀刚,经理。本院在执行李震宇与冀刚,蔺媛媛,晋中市迅驰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勇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盛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