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赔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定友诉长宁镇人民政府、长宁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和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赔辖1号周定友诉长宁镇人民政府、长宁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和行政赔偿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长宁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筠连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