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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赔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定友诉长宁镇人民政府、长宁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和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5赔辖1号周定友诉长宁镇人民政府、长宁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长宁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管理和行政赔偿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长宁县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筠连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