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7月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8年12月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作出(2016)豫0522民初392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阳县灯塔路营业所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