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执6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飞、虞蓉申请执行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飞,虞蓉,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7执6293号申请执行人黄飞,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执行人虞蓉,女,1961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重庆���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5308120-4。法定代表人郭远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飞、虞蓉申请执行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由被告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给原告黄云良医疗保险损失17018.09元”。因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和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紫荆园社区居委会证明黄云良已经去世,黄飞、虞蓉是黄云良的法定继承人,黄飞、虞蓉以申请执行人的名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10月28日,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信息、房屋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郭远强在重庆市有多套房屋,因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已经被重庆市一中院、五中院等法院查封,目前重庆市第五中院经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执行转破产程序,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于2017年4月23日以通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飞、虞蓉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郭远强在重庆市有多套房屋,但是因被执行人重庆强联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已经被重庆市一中院、五中院等法院查封,目前重庆市第五中院经申请人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执行转破产程序,本案暂时没有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尔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合法民初字第09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敢审 判 员 秦 孜代理审判员 徐大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舒莎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