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2执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保4号申请人: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城关镇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25637747719法定代表人:罗利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开发区圣景名苑。法定代表人:王光清,该公司经理。石泉县三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我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民初4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陕西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石泉县房地产业管理局的应付工程款予以冻结、扣押。现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2执保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长 焦 军执行员 钟家艳执行员 常壮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