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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与王彦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王彦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94号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负责人朱国臣,该厂成长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峰,该厂法务专责。被告:王彦国,男,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玲,内蒙古百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诉被告王彦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伦贝尔安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洲里热电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免收。审判员  张瑞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