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胜刚、李永堂、李艳、李秀梅开设赌场 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刚,李永堂,李艳,李秀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胜刚,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军,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永堂,男,1977年5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无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被告人李艳,女,1972年4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安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县(户籍地贵州省普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5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原住址。辩护人许复敏,安徽鲁拥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秀梅,女,1970年5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文盲,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9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5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现居住原住址。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胜刚、李永堂、李艳、李秀梅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毓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胜刚及其辩护人张军、被告人李永堂、被告人李艳及其辩护人许复敏、被告人李秀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胜刚等人在无为县石涧镇境内以推牌九的方式开设流动赌场十余次,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31000元。被告人李永堂负责寻找并布置赌博场地,同时组织站岗放哨等事宜,被告人李艳、李秀梅多次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2016年7月20日,被告人李秀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李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陈胜刚、李永堂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6年10月25日,无为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李秀梅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李艳退出了违法所得人民币2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胜刚、李永堂、李秀梅、李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缴款凭证等书证,证人毕某、周某、陈某、张某、凤某、赵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刚、李永堂、李秀梅、李艳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永堂、李秀梅、李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艳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胜刚、李永堂、李秀梅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秀梅、李艳退缴了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秀梅、李艳系初犯,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根据其犯罪情节、性质及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胜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永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李秀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李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