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8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庆和与李烨、乔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和,李烨,乔晓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8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和,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烨,女,汉族。被执行人乔晓敏,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8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烨在银行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金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