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叶真学与饶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真学,饶统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5号申请执行人叶真学,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住石泉县两河镇双河村一组。被执行人饶统飞,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两河镇金盆村二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真学与被执行人饶统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2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 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刘 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 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