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2执2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兵与张绍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张绍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2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兵,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专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张绍船,男,1973年10月11日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大学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王兵与张绍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砚山县人民法院(2015)砚民初字第8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兵于2017年1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张绍船应履行190000元、诉讼费2310元、执行费27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砚山县管理部账户5326220008086,冻结期限为一年。经查,被执行人张绍船的工资账户已被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宜郿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杨玉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