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周发国与许彩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发国,许彩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17号原告:周发国,男,197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生荣,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彩辉,女,1973年4月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建熙,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46841818M,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295号。负责人:曹艳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鹏,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发国与被告许彩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发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代理审判员 张玲云人民陪审员 张禺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珂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