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执2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于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于阳,王红娟,毛卓英,黄彤晋,邱秧秧,宁新宇,徐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2602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852022-9),住所地江山市虎山街道环城西路12幢1号。法定代表人蔡惠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萍,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亚迎,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江山市。被执行人周于阳,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王红娟,女,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毛卓英,女,196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黄彤晋,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邱秧秧,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宁新宇,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被执行人徐美娟,女,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山市市区。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于阳、王红娟、毛卓英、黄彤晋、邱秧秧、宁新宇、徐美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浙0881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周于阳、王红娟归还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利率据实计算),毛卓英、黄彤晋、邱秧秧、宁新宇、徐美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宁新宇名下浙H×××××汽车、被执行人黄彤晋名下浙H×××××汽车,该二车辆系被执行人经营所需。另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邱秧秧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广场路56-1幢2单元1201室房产,该房产设定抵押,难以处置。另通过查询七被执行人没有什么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现申请执行人江山市安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