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安全、罗江翠与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张晓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安全,罗江翠,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张晓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682号原告:张安全,男,1990年2月出生,傈僳族,住四川省米易县。原告:罗江翠,女,199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丙谷镇。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金国,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攀枝花市科卓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布德镇河西组。法定代表人:马洪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马洪久,男,1966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张晓清,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安全、罗江翠与被告攀枝花市科卓四季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马洪久、张晓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安全、罗江翠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安全、罗江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安全、罗江翠撤回起诉。原告张安全、罗江翠在缴费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审判员 李仕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明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