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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569号原告: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去南坪西路*号浪高凯悦商务楼23-C2。法定代表人:杨再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东太大道(新华村)。法定代表人:李姝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铜仁汇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4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707元,由原告重庆渥太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饶和秀审 判 员  石 丽人民陪审员  张著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龙仲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