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24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4民初160号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韶关市惠民北路**号内第**栋*楼西侧。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丽莉,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胜华,男,汉族,1982年3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仁化县。。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韶关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