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财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彦会、邢冬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彦会,邢冬伟,张青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663号申请人张彦会,女,汉族,2000年9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理人张二中,男,汉族,1953年3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申请人父亲。法定代理人郑留娣,女,汉族,1955年6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申请人母亲。委托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敏,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邢冬伟,男,汉族,1989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中牟县。被申请人张青梅,女,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张彦会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邢冬伟、张青梅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邢冬伟、张青梅银行存款二十五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胜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