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果云与闫剑波、左宝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果云,左宝忠,闫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11号申请人:杨果云,女,1978年7月21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左宝忠,男,1965年9月5日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闫建波,男,1971年12月28日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杨果云申请左宝忠、闫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90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于已发生法律效力,杨果云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902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沈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晓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