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宣告刘某、李某1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1民特2号申请人:李某,女,汉族,学生,住抚松县。法定代理人:刘某1(申请人外祖父),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申请人李某要求宣告刘某、李某1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诉称,2007年8月,其母刘某离家出走,2008年11月,其父李某1离家出走,二人至今下落不明,李某现与外祖父刘某1共同生活。现李某申请宣告刘某、李某1失踪。经查,抚松县露水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1月11日的证明,证实申请人李某之母刘某,女,汉族,1976年5月3日生,原住抚松县露水河镇新兴村,于2007年8月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之父李某1,男,汉族,1968年11月4日生,原住抚松县露水河镇新兴村,于2008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1月22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刘某、李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刘某、李某1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刘某、李某1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满2年,有抚松县露水河镇新兴村村民委员会书面证明,并经发寻人公告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某、李某1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贤臣人民陪审员 田桂香人民陪审员 刘志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路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