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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彭娜、彭迎格、彭金罡、倪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彭娜,彭金罡,彭迎格,倪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周祖俊,经理。被执行人:彭娜,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彭金罡。被执行人:彭迎格,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倪旭,男,汉族,现住址同上。我院(2015)周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娜、彭金罡、彭迎格、倪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娜、彭金罡、彭迎格、倪旭将调解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宏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春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岐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