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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芝辰,周维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维颜,周芝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4369号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津西花园多层,组织机构代码79802952-2。法定代表人:杨炯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文君,系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周维颜,男,汉族,1994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芝辰,女,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维颜、周芝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达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