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谢海涛与王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海涛,王清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902号原告:谢海涛,男,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王清海,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海涛与被告王清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海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清海的银行存款689068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海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王清海的款项689068元;二、查封原告谢海涛提供的担保物谢红岩所有的位于梁园区中州路东侧宾河小区18号2单元1楼西户【该房产证号为:商市房权证(2002)字第B013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胡长聚审判员 赵进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小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