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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8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蔺姝薇、王忠发与张洪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姝薇,王忠发,张洪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8民初593号原告:蔺姝薇,农民。原告:王忠发,农民。被告:张洪志,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原告蔺姝薇、王忠发因与被告张洪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蔺姝薇、王忠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蔺姝薇负担。审判员  许维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其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