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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芳雄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芳雄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5刑初20号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芳雄,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炎陵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7日被炎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10日被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炎检林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芳雄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江丽、被告人黄芳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黄芳雄为补贴家用,在只办理了2.8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炎陵县沔渡镇狮头村境内自家经营管理的“冷水窝”山场采伐杉树。经鉴定,采伐杉木材积18.665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8.7157立方米,实际超额采伐林木的材积为15.725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4.1926立方米。2017年2月28日,炎陵县森林公安局将被告人黄芳雄超额采伐的杉木拍卖得价款13850元,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芳雄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罗某1、罗某2的证言,炎陵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林木采伐许可证,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冷水窝山场林木采伐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林木拍卖材料,抓获经过,被告人黄芳雄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芳雄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任意采伐本人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芳雄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芳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且犯罪所得已被收缴,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芳雄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于炎陵县森林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黄芳雄超额采伐林木变价款138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房元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