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双委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福柱与陈正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柱,陈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双委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张福柱,男,1967年7月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陈正光,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本县。张福柱与陈正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正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正光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正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陈正光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正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福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正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福柱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接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文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