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执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银喜与曾泓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喜,曾泓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银喜,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泓铨,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银喜与被执行人曾泓铨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曾泓铨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的桑塔纳牌车辆,但因不知车辆下落,暂无法实际扣押。故本案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理,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