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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3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李银喜与曾泓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喜,曾泓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3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银喜,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曾泓铨,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银喜与被执行人曾泓铨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曾泓铨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的桑塔纳牌车辆,但因不知车辆下落,暂无法实际扣押。故本案已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不能处理,又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玉权审 判 员  银 燕代理审判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文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