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4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月敏与被告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月敏,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4503号原告:朱月敏。被告: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月敏诉被告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月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月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月敏撤回起诉。诉讼费408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月敏负担2043元(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才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