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辖终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张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张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能松。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俐,女,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吴喜智,云南王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27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云南航空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告提起的是退还购房款的债权请求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之规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俐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上诉人称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地不一致,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应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本案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靖华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