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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赵建一与王绮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一,王绮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2265号原告:赵建一,男,195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陈程,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璐璐,(系赵建一女儿),女,198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王绮叶,男,196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唐奇,宜兴市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一诉被告王绮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建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一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8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赵建一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佳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