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4335号原告:肖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肖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某负担。审判员 陈情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欢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