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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陈玉芝、莫素萍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芝,莫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34号申请执行人陈玉芝,女,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莫素萍,女,195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陈玉芝与莫素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钿审 判 员  覃汉云代理审判员  邓姗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