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凤安、李万英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凤安,李万英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特3号申请人:刘凤安,女,195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李万英,女,于2016年12月19日去世。代理人:刘志海(被申请人之子),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按审理刘凤安申请李万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被申请人李万英于2016年12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勇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