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3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456号原告:陈某,女,1976年3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现住无锡市。原告陈某诉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保全费2770,合计8670元(陈某已预交),由陈某负担。审判员 计 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小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