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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狄与被告罗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狄,罗亿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07民初821号原告:周狄,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告:罗亿波,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原告周狄与被告罗亿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亿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30日计至借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用于投资,约定一年后一性归还本金。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尔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躲避不见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罗亿波未作答辨。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借条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汇款10万元到被告银行账户,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10万元用于投资,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告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暂借周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一次性归还。借款人:罗亿波”。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尔后,原告向被告催收,被告躲避不见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被告罗亿波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明确,该借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原告与被告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支付借款利息的,应从2016年3月31日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亿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狄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从2016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600元,由被告罗亿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子展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人民陪审员  赵为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华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