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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026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毅(特别授权),系该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飞(一般授权),系该司工作人员。被告:李佳玲,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古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