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2017138龚盛春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盛春,冯得武,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138号申请执行人龚盛春,男,汉族,1980年4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得武、男,汉族,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银,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龚盛春与被执行人冯得武、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鄂11民终7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龚盛春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龚盛春与被执行人冯得武、湖北兴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龚盛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民终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自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