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610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 欣书 记 员 毛俊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