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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610号原告雷某某,男。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唐 欣书 记 员  毛俊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