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91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陈五生、陈平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五生,陈平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91刑初109号公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五生,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平生,男,1968年3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赣开检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五生、陈平生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五生、陈平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被告人陈五生、陈平生来到江西赣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将仓库内43包原烟烟叶盗走。被盗烟叶每包重80斤,总计3440斤。随后,陈五生、陈平生将上述烟叶以每斤人民币9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另案处理)。2016年7月31日,陈五生在赣州市章贡区中廷宾馆406房被抓获归案,8月1日陈平生在吉安服务区被抓获归案。被盗43包烟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江西赣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烟叶类别为烤烟,均有使用价值。经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原烟烟叶价值人民币8531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应证据加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五生、陈平生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应当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五生、陈平生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9日晚至30日凌晨,被告人陈五生、陈平生来到江西赣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将仓库内43包原烟烟叶盗走。被盗烟叶每包重80斤,总计3440斤。随后,陈五生、陈平生将上述烟叶以每斤人民币9元的价格卖给陈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陈五生从中获利13900元、被告人陈平生获利12000元。2016年7月31日,陈五生在赣州市章贡区中廷宾馆406房被抓获归案,8月1日陈平生在吉安服务区被抓获归案。被盗43包烟叶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江西赣南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该批烟叶类别为烤烟,均有使用价值。经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原烟烟叶价值人民币85312元。2016年7月31日,被告人陈五生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2951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钟某、卢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单位代表周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五生、陈平生的供述和辩解;5、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赣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被告人陈五生、陈平生在庭审中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五生、陈平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五生、陈平生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五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平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五生退缴的违法所得12951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五生的违法所得949元、被告人陈平生的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涂 将人民陪审员 廖肇忠人民陪审员 钟平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段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