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民申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元林与溆浦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元林,溆浦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申2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元林,男,1939年8月18日出生,瑶族,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溆浦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东风街。法定代表人舒革,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元林因与被申请人溆浦县人民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2003)溆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元林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的主要证据《对李长生医疗事件技术鉴定书》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原判决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民事诉��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溆浦县人民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溆浦县人民法院(2003)溆民一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12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李元林却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再审申请,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其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元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俊利审 判 员 蒲少良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向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