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4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满珍与陈启维、杨智梅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满珍,陈启维,陈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财保44号申请人:刘满珍,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天门。被申请人:陈启维,男,200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法定代理人:杨智梅,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系陈启维之母。被申请人:陈怡,女,199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申请人刘满珍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启维、陈怡父亲陈超在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0万元股份。担保人肖敦亮以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53号紫山花园91座01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016033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启维、陈怡的父亲陈超在湖北弘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00万元股份。冻结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担保人肖敦亮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大道南53号紫山花园91座01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粤(2017)佛南不动产权第0016033号],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满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守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全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