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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肖付华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付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付华,男,1981年1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会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东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付华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凤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付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2日22时30分,被告人肖付华在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公里攀枝花供电公司6号公用变2号电杆旁的小道上,以暴力方式抢走梁某的蓝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蓝色魅族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粉红色钱包一个、现金1,300余元、机动车驾驶证一本、银行卡两张、购电IC卡一张等。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肖付华犯抢劫罪予以判处。庭审中,被告人肖付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构成抢夺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22时30分,被告人肖付华在攀枝花市东区五十四公里攀枝花供电公司6号公用变2号电杆旁的小道上,见梁某路经此地,即拦住梁说:“借点钱用”。梁见状欲转身离开,被肖付华抓住肩部将其拽倒在地,抢走其手提包一个,包内有蓝色魅族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粉红色钱包一个、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机动车驾驶证一本、银行卡两张、购电IC卡一张等物品。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报警登记表,证实林某于2016年12月12日22时33分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刚才在本市五十四公里糖酒大厦有一个人的包被人抢走。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抓获肖付华的情况。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她家住在攀枝花市东区。2016年12月12日22时20分左右,她将车停在楼下提着包准备回家,刚走到房屋拐角的另一面,就遇见一个男的走过来,双手向她伸开,并对她说:“借点钱用”,她见不对,转身准备跑,这个男的就从后面拉着她的肩膀将她拽倒在地,并不停的抢她手中的包,她一边护着包不让抢,一边大声喊:“快来人啊,抢劫了”,这个男的就用力拽,最后把包给抢下并往旁边的一个小道往下面的方向跑了。后来有两个邻居和她丈夫赶到这里,就报了警。过了一会,对面100多米远的地方有个男的在朝他们喊包被其拦下了,他们过去,警察就来了,他们当着警察的面清点了包里的东西后,给警察讲抢包人逃跑的方向。几分钟后,警察将这人抓住了。被告人肖付华的供述,交代2016年12月12日晚上7时左右,他到本市东区五十四公里吃饭、玩耍,一直到晚上10时左右,他往南山方向走,准备到东区华山,从一条小路走到一栋楼房的旁边时,遇见一个40多岁的女人,路上没有灯,楼房内有一点光照过来,他拦住这个女人并说:“借点钱来用”,这个女人突然喊起来,叫了几声后准备掉头跑,他当时很紧张,急忙用手抓住女人肩上的衣服用力往后拉,女人被他拉倒在地,他去抢包,女人抓住包不放,他将包的带子拉断后,拿着包跑了大约二三百米远,就遇见一个男的,这人说是警察,叫他站住,不要跑,他害怕,就将抢的包扔给这人掉头继续跑,刚跑了几步就摔倒了,后来走到一块菜地边休息时被警察抓获。到派出所后,公安民警当着他的面把被抢的包打开,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346.2元、一张国家电网IC购电卡、两张工商银行卡,还有一部蓝色平板智能手机,一本驾驶证。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当晚10时左右,他在家听到有个女的在喊抢劫,便出门查看,见离他10多米远的地方有一个穿红色外套的男人走过来,手里拿着一个包,他问这个男人:“是你抢的呀”,这人很紧张还想跑,他就叫其站住,这人将手中的包扔在地上继续往前跑。他捡起包没有再追了,后来他正将包还给被抢女的时,警察就到了,然后他们给警察指了实施抢劫的人逃跑的方向,四五分钟后,警察就将这人抓回来了。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2日22时左右,他在家听见妻子梁某在楼下喊他,他跑出去找到梁时,梁对他说被人抢了,然后他用电话报了警。他妻子告诉他抢包的男人把其按在地上使劲拽包,将包抢走了,他看见梁的左边嘴角处和右手手腕处都有伤,右手中指也肿了。过了几分钟,听见对面有人在喊站到,不要动,然后又向他们喊,抢东西的人在这儿。他们就过去,看见一个男人,这人对他们说包被其抢下了。梁将包接过来查看,后来警察将抢东西的人抓住了。证人朱某、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2日22时左右,突然听见有人喊:“快来人,抢劫、抢劫”,他们走到该楼的侧面小道上,见一个女的站在路上,接着女的丈夫也到了,女的说包被人抢了,其丈夫即报警,几分钟后,对面一男子在喊,那个抢包的人跑过来了,包在这里。他们几个人就过去,警察就到了,女的拿到包后,当着警察的面清点了包里的东西,说包里的东西都在。然后,他们就告诉警察抢包的人所跑的方向,一会警察就把这个人抓回来了。抢包的人穿了一件红色的羽绒服。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抢的东西已发还被害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证实被抢魅蓝手机,经物价部门作价为现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付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肖付华辩称其行为构成抢夺罪,不构成抢劫罪。经查,被告人肖付华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首先让被害人拿钱,被拒绝后,把被害人拽倒在地,强行将被害人的包抢走,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劫罪,故该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肖付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付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先元彬审 判 员  程 渝人民陪审员  穆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