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1执3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859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凯络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1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