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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海丰制衣有限公司与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海丰制衣有限公司,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海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渡村腾飞路178号一幢。法定代表人:张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天广,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涛,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1027-1029号。法定代表人:孔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苏州市海丰制衣有限公司与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票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调查。查明,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苏0508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现尚未执行到位101708.7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已知悉上述情况,并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本院(2017)苏0508破1号民事裁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裁定受理苏州恒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爱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