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432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学禄与马咏、徐有林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学禄,马咏,徐有林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170号原告:徐学禄,男,1987年2月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富蕴县。被告:马咏,男,回族,现住新疆富蕴县。被告:徐有林,男,汉族,现住新疆富蕴县。原告徐学禄与被告马咏、徐有林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徐学禄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学禄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学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25元,由原告徐学禄负担。审判员 屈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富宁 来自: